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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无水成摆设 永春一制香企业被罚6200元

点击量:826    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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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施不是摆设,在火灾处置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依法对位于达埔镇香都二期的某香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的室内消火栓管无水,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当场指出存在隐患问题的严重性,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立案查处。

  经调查证实、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该制香企业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要求企业负责人立即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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